欢迎来到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确权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房产确权

丈夫起诉妻子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

【案件详情】

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热烈的讨论,特别是有关房屋产权归属的规定,使得不少家庭成员纷纷在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催生了一股“加名热”。近日,75岁的饶某丽来到法院起诉老伴牛某爽要求“加名”。法院最终判决饶某丽可以“加名”,老伴刘某需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的共有权证。

饶某丽平时有点爱好,喜欢小赌一把。饶某丽的老伴牛某爽因为担心饶某丽赌博将她们唯一的住房输掉,于是就瞒着饶某丽与自己的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住房过户到他们儿子名下。

饶某丽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伴和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法院调解,牛某爽认可其与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的产权重新恢复到牛某爽名下。

可没过多长时间,饶某丽又将老伴牛某爽告上了法庭。这次又是因为何事呢?

原来,房屋产权是恢复到牛某爽名下了,可是产权证记载的产权情况是“单独所有”。饶某丽经向房管部门咨询后得知,按照现有的房屋产权证,牛某爽完全可以不用经过饶某丽同意就单独将房屋出售。饶某丽担心老伴又瞒着自己将房屋出售,于是起诉老伴,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

庭审中,牛某爽认可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饶某丽享有50%的产权。

【法院审判】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房屋确系饶某丽与牛某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取得的房屋,现该房屋虽登记在牛某爽名下,但是应属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故饶某丽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诉争房屋为饶某丽与牛某爽共同共有之房屋,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牛某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饶某丽办理诉争房屋的共有权证。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点评】

上海著名律师赵玉娟分析丈夫起诉妻子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一案,认为可以先了解

房产证办理一般程序: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一、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备案号:沪ICP备19022825号-5 上海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XML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