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确权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房产确权

北京农村征地补偿将依据土地确权证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从2013年起,本市所有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以此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查清宗地(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摸清土地利用情况,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根据国土部相关规定,明年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实现全覆盖,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通知要求,未完成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暂停审批农转用、土地征收,暂缓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已纳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范围的,不得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也就是说,针对“小产权房”,以及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等行为,均不得登记发证。

  另外,朝阳、通州、平谷区将在市级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本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除东城、西城、朝阳、通州、平谷等5个区外的11个区县,至少要确定1个试点乡镇,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区县试点。明年底前,相关区县要把辖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已完成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确认到改革后形成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开展除宅基地外的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确保在2013年底完成。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备案号:沪ICP备19022825号-5 上海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XML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