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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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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在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逾期收房的,逾期收房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应由谁承担?

对于不动产来讲,费用承担以及风险转移等均以不动产的交付为划分基准,不动产交付以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以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即在于判断商品房是否已经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可推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应当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因此,在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收房,也应当视为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给了买受人,买受人不仅应当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而且也应当承担自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该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等有关费用。同时根据相关政策,买受人不得以未在房屋内实际居住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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