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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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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都包含前期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对此买房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所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都包含前期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合同附件,因此买房人一旦签署了预售合同,意味着买房人就要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只能接受预售合同指定的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服务并按约定向其交纳相应费用(当然,买房人也可以拒绝接受服务,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因此,买房人有必要仔细审查预售合同中涉及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

首先,应确定物业公司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通常预售合同中都会写明前期物业公司的名称及资质证号。买房人既要考察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等有形硬件,更要注重考察该物业公司的实际服务质量等无形软件,如通过其他途径打听物业公司曾经提供服务的小区业主对该公司的评价等。

其次,应明确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与质量。这一点对于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以及纠纷发生后责任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现实中,有些业主反映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想追究物业公司的相关责任,可是仔细研究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发现,合同中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与质量的约定并不明确。特别是对于服务质量,合同中经常用一些概括性的字眼进行描述,比如约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但何为“约定的质量标准”却并未作出明确约定。这样一来,就不便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判,产生纠纷时业主也难于举证,因此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一定要约定明确。此外,除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外,买房人如果想让物业公司提供其他服务,除了获得开发商的承诺外,一定要坚持使之成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内容并获得物业公司的签章确认,这样才能对物业公司产生约束力,否则不得以物业公司未提供该服务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再次,应明确服务费用,包括服务费用标准和收费方式。费用标准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收费方式通常分为按年、半年、季度收取,可由买房人与开发商协商确定,但通常开发商对所有业主均采取统一的收费方式,因此买房人选择的余地不大,但无论选择哪一种收费方式一定要在合同中列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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