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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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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观点

婚前一方付了首付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该房产?

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

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注意: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收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般情况下,因还贷支付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可获得补偿数额为多少,笔者认为既要考虑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有部分财产的权益,可按共同还贷部分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计算。

夫妻之间在离婚的时候关于房产分割的纠纷是比较多的,而此时鉴于房产的情况也多种多样,比如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是全资购买还是按揭贷款购买,这些其实都会对离婚房产的分割造成影响。若是当事人在这方面遇到了问题,建议可以委托律师来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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