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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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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农村自建高层住宅需要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农村村民自建高层住宅(含两层以上的住宅)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房主往往将住宅的建设事宜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包工头承建,包工头直接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一旦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谁来承担责任?如何分配责任?房主要承担责任吗?受害者该如果索赔?笔者将通过曾经代理过的一个真实案例进行解答(笔者代理的是提供劳务者一方)。

【案情缩影】:

2014年,徐某在x村修建住房,将建房工程承包给被赵某,并于2014年4月6日签订《房屋修建协议书》,约定赵某负责工程施工,徐某负责提供所需材料,并约定施工安全由双方进行监督,工人安全由赵某负责。赵某承包上述工程后,将其中的支木工程承包给严某,严某承包上述工程后,组织龙某等人到场施工。赵某及严某均无相应施工资质。2014年8月16日下午,龙某在支木过程中,从在建房屋五楼内的施工楼梯上摔下至同楼层地面受伤。事发时,徐某未在场监督施工。龙某受伤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协商无果,龙某遂将徐某、赵某和严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各方辩论意见:徐某认为,自己建造房屋,并把房屋承包给了赵某,一切责任应该由赵某负责,龙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赵某辩称,支木工程部分已经承包给了严某,龙某系严某叫来的工人,严某的工人受伤与自己无关,应当由严某承担赔偿责任;严某称,自己与龙某都是为赵某做工,龙某的损失不该由自承担。

【原告方代理意见】:

一、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关系且原告与被告严某存在雇佣关系及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摔伤致残的事实清楚

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徐某修建自己的房屋,并将工程发包给被告赵某,赵某将支木分包给严某,严某邀请原告为其支木,工钱按每天150元计算;由于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从高处摔伤;事发当日,被告方驾车将原告送到医院救治,出院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据此可以认定:徐某与赵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严某与赵某亦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龙某与严某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工摔伤致残的事实清楚。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及第四组证据,即《证人证言笔录》、《律师调查笔录》、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书》等足以证明上述事实,而且被告赵某于2015年4月2日在庭前调查过程中也予以认可。

二、被告方均存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徐某所建住宅为五层,不属于农村低层建筑,施工人或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徐某建设高层住宅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赵某,赵某又将支木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严某,其二人均存有过错。而严某作为雇主,未对雇员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故徐某、赵某、严某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第十八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之规定,本案原告摔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肱骨髁(ke)上骨折。住院33天后出院,经贵阳医学院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后续医疗费用评估为9000-11000元(该费用仅指取出骨折处的内固定器,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另算);误工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评定为 90-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150日。据此,原告提出相应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详见《赔偿费用清单》。

综上,原告在为被告方提供劳务过程中摔伤致残;被告徐某将房屋建设发包给赵某,赵某又将支木分包给严某,而赵某与严某均不具备相应资质,且被告方均未对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即被告方均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被告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375.54元;判决被告赵某、严某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730元。

【风险提示】:

1、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上的高层住宅,需要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2、提供劳务者需要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若雇主拒绝签订劳务合同,则应该注意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收集能够证明雇佣关系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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