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租赁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房产租赁

隐瞒户口本 承租人被撤销-上海房地产律师

    案情:

    栾女士真的没想到妹妹竟然瞒着自己把老房子的承租人变成了她一个人。栾女士的父母一共育有她和妹妹两个女儿,小时候姐妹俩的感情那是非常好,栾女士去哪都会带着妹妹。栾女士上高中时上山下乡去了外地,后来符合政策,回到了上海,并在家里老房子里结婚,生子。老房子是公房,承租人是父亲,父母在90年代相继因病过世。本来妹妹一家也住在老房子处,但在90年代末,妹夫单位给他们一家分了一套公房,于是妹妹一家就搬了出去。但妹妹一家的户口仍在老房子处,且与栾女士一家不在一个户口簿上,两家的户口是分户的。前段时间,老房子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栾女士就去和征收单位商谈,这时她才知道承租人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由父亲变更为了妹妹。在与妹妹协商无果后,栾女士将妹妹告上了法院,将物业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要求判决物业公司变更妹妹为老房子承租人的行为无效。经调查,栾女士发现在父母过世后,妹妹申请变更承租人时,隐瞒了老房子处有两本户口簿的事实,只向物业公司提交了她家的户口簿,及她们一家三口都同意承租人变更为妹妹一人的申请。物业公司并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只是基于妹妹的申请,在并不知道栾女士家有另一本户口簿,还有其他同住人的情况下,从形式上认定在老房子处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为栾女士的妹妹。

    评析: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本案中,在老房子的原承租人父亲过世后,妹妹向物业公司提出了变更租赁户名的申请,物业公司是基于妹妹申请,以及原承租人已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只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后就进行了租赁户名的变更。而且物业公司也确认,当时他们并不知道老房子处有两本户口簿,妹妹在进行承租人变更申请时,也只提供了他们一家三口协商一致的申请书,并没有栾女士的任何书面确认材料。因此可以确认物业公司仅根据妹妹的申请,以本处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为由,同意变更租赁户名为妹妹,程序上有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该行为应为无效。

    结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栾女士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备案号:沪ICP备19022825号-5 上海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XML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