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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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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

 核心内容: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的特征,所以房地产的流通仅仅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相关权利的设定、变更。而权利必须由法律以一定方式进行确认和公示,由此各个国家对房地产的有效管理几乎都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来进行,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

  一、产权确认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赋予房地产权以法律效力,建立房地产与其权利人之间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功能。房地产产权因登记而发生效力,得到法律的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以资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他人,从而建立产权人对房地产的法律支配关系,并得以排除一切他人的侵害。

  二、产权公示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 具有将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房地产流转的功能。房地产权利在通过登记公示以后,就能产生法律上的公信效力,可以用来对抗第三人。房地产登记,使权利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一方面可以减少无权处分他人房地产的行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另一方面也使交易的相对人了解房地产上的权利状态。房地产产权因登记而得以向社会大众公开昭示其产权状况,以使利害关系人周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了解权利,并由产权公示而产生社会公信力,公示的产权方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而有力地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

  三、产权管理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 具有实施国家管理意图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产籍管理和审查监督功能。一方面通过产权登记建立产籍资料,从而加强产籍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对产权的得失变更进行审查监督,从而保证产权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而实现国家房地产行政管理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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